公告日期:2024-04-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
件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
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 29F20220004-0006 号
致: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利德”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 年 8 月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本次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暨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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