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
及重新分配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新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海泰新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及重新分配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2020 年 9 月 29 日审核同意,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1 月 12 日《关于同意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0 号)核准,同意海泰新光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78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5.7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78,852,800.00 元,扣减承销费(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1,529,371.20 元,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3,807,177.13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3,516,251.67 元。实际到账金额人民币717,323,428.80 元,包括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3,807,177.13 元。上述
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到位,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 61544479_J03 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海泰新光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 截至2024年3月31日已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
诺投资总额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使用状态时间
1 内窥镜系统生产基 10,683.63 11,766.53 2023年12月已结项
地建设项目
2 研发及实验中心建 17,836.00 17,582.50 2023年12月已结项
设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 1,929.66 2023年12月已结项
4 内窥镜医疗器械生 44,519.42 2,617.22 2024年2月
产基地建设项目
5 营销网络及信息化 10,198.00 587.36 2024年2月
建设项目
合计 86,237.05 34,483.27 /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以及重新分配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以及重新分配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对“内窥镜医疗器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重新分配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拟对“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并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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