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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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补充反馈意见的回复
北京市东城区环球托业英语培训学校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非营利性
组织。培训学校出资人不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环球拓业有限与培训学校签订
《培训合作协议》,双方合作开办与英语教学有关的一系列培训课程,环球拓业
有限负责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并按照约定支付培训学校培训劳务费。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并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环球拓业有限向
学员收取培训费是否合法合规。
【回复】
主办券商、律师核查环球拓业与培训学校签订的《培训合作协议》。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释义》的有关规定, 环球拓业是依法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登记注册
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其自身可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
环球拓业与培训学校通过签订《培训合作协议》形成合作关系。《培训合作
协议》包括 2012 年 1 月 20 日签订的《培训合作协议》及 2013 年 1 月 20 日《补
充协议一》和 2014 年 1 月 20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2012 年 1 月 20 日,环球拓业有限与培训学校签订《培训合作协议》,约定
双方合作开办与英语教学有关的一系列培训课程,环球拓业有限负责向学员收取
培训费,并按照约定支付培训学校培训劳务费,合作期限自 2012 年 1 月 20 日起
至 2022 年 1 月 19 日止,第一年培训劳务费为 205 万元;培训学校负责提供师
资、教材,并负责培训质量的监管;负责承担教师工资及社保等与教学相关的合
理费用;环球拓业负责进行培训招生宣传工作、招收学员、提供培训场所和相应
设施。
2013 年 1 月 20 日,环球拓业有限与培训学校签订《培训合作协议之补充协
议一》,约定第二年培训劳务费为 215 万元; 2014 年 1 月 20 日,环球拓业有限
与培训学校签订《培训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第三年培训劳务费为 2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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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方签订的《培训合作协议》 可以看出双方的合作模式为: 环球拓业负
责进行培训招生宣传工作、招收学员、提供培训场所和相应设施, 环球拓业负责
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并按照约定支付培训学校培训劳务费; 培训学校负责提供师
资、教材,并负责培训质量的监管, 负责承担教师工资及社保等与教学相关的合
理费用。
实际合作过程中,双方形成明确的分工,对于中国籍教师及外国教师的招聘
双方予以分开进行, 更加利于合作管理及教学培训。在合作的期间, 环球拓业自
主招收学员、聘任中国籍教师、提供培训场所和设施、制定培训方案和计划、 提
供教材、 对学员进行培训及学员的管理等服务工作;培训学校负责聘请外籍教师
为环球拓业自行招收的学员进行培训,培训学校负责培训质量的监管。 两方依照
《培训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责任分工合作, 共同开展教学活动。环球
拓业作为营利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于支付自身作为经营性
的民办教育机构因教学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支付培训学校劳务费用。环球拓业通
过《培训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和《补充协议二》 的方式向培训学校支付
因共同开展教学产生的一系列劳务费,该劳务费涵盖了培训学校支付给外教教师
的基本工资、 奖金、 社保及相应的学校行政管理费用等。
综上,环球拓业作为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合法合规。
2、《公开转让说明书》修改
针对以上内容,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 53 页“ 5、合作协议” 中进行了
补充披露。
2012 年 1 月 20 日,环球拓业有限与培训学校签订《培训合作协议》,约定
双方合作开办与英语教学有关的一系列培训课程,环球拓业有限负责向学员收
取培训费,并按照约定支付培训学校培训劳务费,合作期限自 2012 年 1 月 20 日
起至 2022 年 1 月 19 日止,第一年培训劳务费为 205 万元;培训学校负责提供
师资、教材,并负责培训质量的监管;负责承担教师工资及社保等与教学相关的
合理费用;环球拓业负责进行培训招生宣传工作、招收学员、提供培训场所和相
应设施。
2013 年 1 月 20 日,环球拓业有限与培训学校签订《培训合作协议之补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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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一》,约定第二年培训劳务费为 215 万元; 2014 年 1 月 20 日,环球拓业有限
与培训学校签订《培训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第三年培训劳务费为 225
万元。
根据双方签订的《培训合作协议》可以看出双方的合作模式为:环球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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