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条稳就业!国务院: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最高可返还100%已缴失业保险费
东方财富资讯君
2020-03-21 00:44:24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共计22条稳就业措施。

  其中,在加大减负稳岗力度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湖北省可放宽到所有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相对于之前的“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政策,本次《实施意见》提出的政策支持力度明显加大。

  3月19日,据人社部介绍,疫情期间在稳岗方面,已有128万户企业享受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186亿元,惠及职工4230万人,受益企业户数已超过了去年全年。

  向中小微企业返还失业保险力度加码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取得了明显成效,正值企业复工复产的关键期,如何稳就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期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曾多次讨论稳就业方面的议题。

  本次发布的《实施意见》从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压实就业工作责任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2条措施。

去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情况(累计值,单位:亿元)

  在“加大减负稳岗力度”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实施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湖北省可放宽到所有企业。

  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文件中提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对比可以看出,《实施意见》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失业保险的力度明显加码。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冀豫辽等地已向企业返还数亿元稳岗补贴

  《实施意见》强调,要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服务落地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完善劳动力调查,研究建立省级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度,启动就业岗位调查,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

  记者注意到,近一段时间以来,河北、辽宁、安徽等多地均在积极推进稳就业措施,其中,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成为最主要的手段之一。

  比如:今年3月河北省介绍,疫情发生以来,省人社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为受到疫情冲击的各类企业送来实打实的优惠政策和贴心服务,对企业稳定岗位、复工复产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目前,河北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稳就业支出8.62亿元,惠及企业1.55万户、职工164.38万人。为7.38万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1.23亿元、缴纳医疗保险费0.4亿元,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337万元。

  截至3月11日,辽宁省已为5280户企业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4.35亿元,稳定岗位86.13万个。

  截至3月9日,河南省已向企业返还稳岗补贴2.08亿元,惠及企业1924家、员工17.51万人。预计一季度末全省将返还3.5亿元以上,惠及企业2000余家,惠及30万人以上。

  业内专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年来,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一直处于收大于支的状态,在2018年末基金累计结存规模已达到5817亿元,用好失业保险基金一直是行业讨论的焦点。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