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05
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6月12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900号)准予注册,并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于2018年6月26日下发的机构部函[2018]1512号文准予延期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4、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8、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含直销柜台和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0、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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