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5-23 07:27:22 股吧网页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2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 年 5 月 23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577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3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公告依据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2 年 5 月 24 日

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5 月 24 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至 2022 年 5

月 30 日。自 2022 年 5 月 31 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30 日(含)为本基金的下一个

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3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期开放期结束日之次日的 3 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3.1.1、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1.2、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1.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