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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15 08:28:18 股吧网页版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三次分红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15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三次分红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23年07月1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浙商汇金聚鑫定开债
基金主代码 0069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03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23年07月10日
截止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相关
指标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人民币元)
1.0248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单位:人民
币元)
11,695,864.64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分红
比例计算的应分配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
基金份额)
0.09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2023年第三次分红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23年07月18日
除息日 2023年07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3年07月20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由红利转得的
基金份额将以2023年7月18日除息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 本公司对红利再投资
所得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并通知各销售机构。
2023年7月20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查
询红利再投资的份额。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基金向投资者
分配的基金收益, 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选择红利再
投资方式的投资者, 其红利所折算的基金份额
免收申购费等红利再投资费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 本基金分红方式分两种: 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对于未选择本基金具
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 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3)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 本次分红确
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请投资者到
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 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
方式的, 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 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修改分红方式后, 在T+2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之日为T
日) 后(含T+2日) 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确认分红方式的修改是否成功。
(5) 投资者欲了解有关分红的情况, 可到办理业务的当地销售网点查询, 也可以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tocke.com.cn) 查阅《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等资料。 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345垂询相
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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