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6-10 11:35:38 股吧网页版
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6-10


银河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银河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银河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银河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关于准予银河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91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将自 2022 年 6 月 14 日(含)至 2022 年 9 月 13 日(含)发售。

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具体包括: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本公司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但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且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已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在相关销售机构直接购买本基金(未在相关销售机构登记的,须办理账户登记手续)。

7、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

银河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

8、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T 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 T+2 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9、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 2022 年 6 月 10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披露的《银河
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银河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0、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11、 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基金销售网点,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咨询购买事宜。

12、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3、本基金发行期间部分销售机构周六、周日仍然受理认购业务,所受理的认购委托与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具体情况可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