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尊敬的董秘,非报告期的股东数不属于强制披露的信息范畴,但依据《公司法》第97条,股东有权进行个人查询——请问将交易软件持仓截图或持股证明等文件发去贵司哪个邮箱能得到股东数的回复? 【答】
蒙娜丽莎:您好!根据《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有关信息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2023-06-13 11:5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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