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保证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
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3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4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第 5 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
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
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 5 条第(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5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第 4 条第(1)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第6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 4 条或第 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4 条或第 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7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第8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
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9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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