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修订对照表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有的《关联交易制度》予以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八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
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
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
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
则: 则: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 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 责任,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 价、有偿的原则;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 价、有偿的原则;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 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股票上 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 (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 的价格或者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者 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者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 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 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
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三)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
的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的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
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 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
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六)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
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 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
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 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董事、监 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 半年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修改前 修改后
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 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 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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