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豫光金铅资讯
2024-04-29 16: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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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七)
君致法字 2023060-7 号

中国·北京·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100013

Add:11 F, Block B, Global Trade Center,No.36 North Third Ring East Road, Beijing,100013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君致法字 2023060-7 号
致: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经出具了君致法字 2023060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 2023060-1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 2023060-2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君致法字 2023060-3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君致法字 2023060-4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君致法字 2023060-5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君致法字 2023060-6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和君致报告字 2023059 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补充意见书(七)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与其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意见书整体,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报使用,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及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募集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并予以确认。

4、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有关材料均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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