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典:新经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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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2 15: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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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03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五月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前述报告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报送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之外的其他目的。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以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明确了回购资金规模、回购价格、回购期限等具体事项。根据《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等相关公司公告,截至 2024 年
5 月 19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4,197,400 股,公
司已完成回购。公司已承诺申请日至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含)期间不实施可能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证券类别、回购账户内股份数量等发生变动的行为,故预计在实施 2023 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前,公司的总股本为 162,503,585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合计持有公司 8,268,961 股股份。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故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分红。因此,就上述实施 2023 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时的公司总股本和实际参与分红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的情况,需进行差异化分红处理。

二、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2024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60,003,287.89 元,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852,023,328.90 元。公司 2023 年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9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 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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