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2023年5月4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根据3月28日的相关公告,公司已连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超10年,请问下公司该项决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答】
七一二: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当前执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轮换规定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公司将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衔接期限内完成事务所轮换工作,并决策遵照相关规定要求,严格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感谢您的关注!¶¶2024-04-09 1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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