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7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鸿顺”)的委托,指派张洁律师、赵婧芸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金鸿顺实施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金鸿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讨论。
本所已得到金鸿顺的保证,即金鸿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24SH3061003/JYZ/kw/cm/D1
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4SH3061003/JYZ/kw/cm/D1 2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鸿顺系由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
方式设立,并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取得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
为 320582400005265 的《营业执照》。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出具
的证监许可[2017]1605 号《关于核准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决定
书〔2017〕393 号文件核准,金鸿顺首次公开发行的 3,200 万股股份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鸿顺现持有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205007527270696 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