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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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
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德股份”、“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就联德股份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联德股份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联德股份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联德股份的股份,与联德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联德股份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联德股份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联德股份本次差异化分红等相关事项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联德股份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4 年 2 月 6 日,联德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3.00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2024 年 2 月 21 日,联德股份披露了《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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