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9
公告编号:2018-062
证券代码:832438 证券简称:ST润港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1月1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1月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凤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立新、张凯平、刘冬伏、郑凌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凯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立新、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8日,原告下属的犀牛角信用社(以下统称“原告”)与广西钦州市润港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港开发”)签订一份《固定资产借款合
公告编号:2018-062
同》,合同约定:犀牛脚信用社向润港开发提供人民币45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三年,执行年利率为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即年利率7.995%,润港开发以按月结息,分期还本的方式偿还原告贷款本息。
同日,原告与润港开发、被告3张凯平、被告4刘冬伏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润港开发以自有的位于钦州市永福东大街北面中地.滨江国际2号楼106商铺、302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402016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402017号)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被告4刘冬伏、被告5郑凌珊以自有的位于钦州市新华路(广厦花园)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钦房权证钦城区字第98026464号)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同年6月19日双方共同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原告领取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
同日,原告与被告2张立新、被告3张凯平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2、被告3对被告1润港开发的45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6月24日,原告履行了借款合同义务,向润港开发发放贷款人民币450万元。但润港开发不按时归还原告贷款本息,至2018年9月15日,润港开发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利息564161.43元未还。
被告1于2014年11月5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9月14日被告1的法定代表人由被告2张立新变更为被告3张凯平。(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1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利息564161.43元(含罚息、复利在内,暂计至2018年9月15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后另计到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
2、判决原告对被告1名下位于钦州市永福东大街北面中地.滨江国际2号楼106商铺、302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402016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402017号)及被告4名下位于钦州市新华路(广厦花园)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钦房权证钦城区字第98026464号)以协议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决被告2、被告3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告编号:2018-062
4、判决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依据:原告认为,被告1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1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清偿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2、被告3承诺对上述借款做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依法应当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被告1、被告3、被告4对上述借款提供房产作抵押担保,所以原告对用于借款担保的抵押物协议作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案件进展情况:
此案还未开庭,定于2018年12月13日在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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