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9-30
宁夏沃福百瑞枸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沃福百瑞枸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夏沃福百瑞枸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人选、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管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
理及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报
董事会批准,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
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董事会的人数及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管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管人选。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四个月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签发召
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提议;
(二)召集人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四)董事长提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送达等方
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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