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04
公告编号:2017-040
证券代码:833805 证券简称:森诺特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03日收到临沂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临沂市环保局)出具的《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东)罚字[2017]122号、临环(东)罚字[2017]124号、临环(东)罚字[2017]125号、临环(东)罚字[2017]126号、临环(东)罚字[2017]127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事项
1、有机废气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装置为按照要求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涉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2、造粒车间西侧污水收集沟内挤满废塑料,污水溢入雨水沟及电缆沟痕迹,通过暗管排放污染物。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未经批准擅自转移。
4、厂区东侧普通仓库内存放废矿物油桶等危险废物,将危险废 公告编号:2017-040
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5、未规范执行经营情况记录薄制度。
(二)行政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应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临环(东)罚字[2017]122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应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临环(东)罚字[2017]124号。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应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临环(东)罚字[2017]125号。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应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临环(东)罚字[2017]126号。
5、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应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临环(东)罚字[2017]127号。
(三)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7-040
根据临沂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公司的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就本事件召开专项会议,要求各部门认真核查情况,积极配合临沂市环保局对违法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在日后坚持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守法意识,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同时,公司对临沂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临环(东)罚字[2017]122号)以及临沂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临环(东)罚字[2017]124号)有异议,目前公司正在准备相关手续申请行政复议,截止公告日,行政复议尚在进行中。
公司后续将就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备查文件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东)罚字[2017]122号);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东)罚字[2017]124号);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东)罚字[2017]125号);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东)罚字[2017]126号);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东)罚字[201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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