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7
证券代码:834140 证券简称:华协农业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甘肃华协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7月12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595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李晓安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润丁,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甘肃华协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西部华银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明琴、夏海博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明琴、唐曾云、王明琴、夏海
博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世平,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
(四)基本案情
甘肃华协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协农业”)于 2016年 8月 8 日收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交中心”)诉华协农业债券交易一案,于8月8日向公司下发应诉通知书与传票,开庭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上午9 点。股交中心诉公司债券交易一案基本情况如下:2015年4月28日,公司向股交中心申请发行 2015 年私募债债券,并向股交中心提交了相应发行申请材料;2015年5月 7日,经股交中心审核向公司出具了《私募债券接受备案通知书 2015[13]号》,通知书中载明:“发行人,甘肃华协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名称:华协农业2015 年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备案金额:2000 万元;发行利率:9.5%/年;债券期限:12 个月;发行方式:向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合格投资者非定向分期发行;计息方式:单利,按日计息;还本付息方式:每半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2015年5月22日、2015年6月1日、2015年6月9日、2015
年6月19日,华协农业通过股交中心“兴陇宝”平台分四期成功完
成债券发行,共计发行私募债券 2000 万元。公司分别在 2015年
11月23日、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10日、2015年12月
20 日完成了第一次付息,该笔债券本金及剩余利息兑付日分别为
2016年5月23日、2016年5月30日、2016年6月10日、2016年 6
月20日。截止债券兑付期限届满后,公司先后向股交中心及债券持
有人提出延期兑付申请,但延期期限届满后,公司及担保方西部华银仍未按照承诺兑付债券本息及投资者补偿,给债券持有人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原告向原债券持有人协议受让了本期私募债券的全部份额。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的结算账户支付用于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利息及投资者补偿,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第一被告依约将债券兑付款本金2,000万元、债券存续
期内利息949,999,96元、截止 2016年 6月 20 日的延期付款利息
80,684.94元、截止2016年6月20日投资者补偿2,727.31元、律
师费 150,000 元,合计 21,183,412.21 元支付至甘肃股权交易中心
结算账户;
2、判令第一被告依约兑付从2016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兑
付债券本息期间的延期付款利息(按利率 9.5%/年计算)、投资者补
偿费用(按延期利率的4 倍执行);
3、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为前述第一、二项请求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100,000元;
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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