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0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甘肃华协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诉讼判决的风险提示性公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系甘肃华协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华协农业,股票代码:834820,以下简称“华协农业”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针对华协农业收到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诉讼判决的情况,具体提示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华协农业于2015年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股交中心”)
发行“甘肃华协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私募债券”(“华
协农业私募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整,公司未按期完成
本息兑付。2016年7月,股交中心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 2016年8月 8日收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
通知书与传票,开庭时间为 2016年 9月 12 日上午9 点。2016年
9月 5 日,公司收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2016)字第
430 号,开庭日期延后至2016年 10月 12 日上午9点。
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收到判决通知书([2016]甘01民初430
号判决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6年 11月 30日
判决本案,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甘肃华协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券项下本金2,000 万元,债券兑付期内的利息 949,999.96 元,债券兑付期限届
满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 9.5%从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
之日;
二、被告甘肃华协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投资者补偿费用2,727.31元;
三、被告甘肃西部华银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明琴、夏海博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甘肃华协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五、驳回原告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48,217 元,诉讼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甘肃华协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明琴、夏海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截至目前,该判决尚未执行。
二、风险提示
鉴于以上事项,主办券商郑重提醒:上述判决书涉及执行金额(未包括债券兑付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占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34.02%。鉴于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上述判决的执行,将
对华协农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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