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拉网络: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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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8 18: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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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08

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七条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九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

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

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

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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