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恒达新材资讯
2020-04-08 18:03:27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835147 证券简称:恒达新材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
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
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

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除了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外,公司其余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
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资质,公司对以上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必须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对以上单位实施债务担保后,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程序的,
不得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除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
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