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恒达新材资讯
2020-04-29 22:45:53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5147 证券简称:恒达新材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 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 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等占用或者挪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同一方。

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
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