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11
北京中科星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中科星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公司及其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中科星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
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方案的承
诺相一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
第五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相应的
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当遵循专户储存、便于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与
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一并提交报备。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定比例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具体的限额和比例可根据每次募集资金总额另行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三方协议中约定。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
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使用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申请和审批程序。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单笔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或者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二者金额不一致的,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募集资金单笔使用金额为300万元以上的或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的(含本数,二者金额不一致的,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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