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6-2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生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
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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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生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
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2016第0248号
致:安徽生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发行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试行 )》(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安徽生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生信铝业”)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法指派本所张秀友、章俊岭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生信铝业本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生信铝业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做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生信铝业提供的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贵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贵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票发行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仅对生信铝业本次股票发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生信铝业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生信铝业为申请本次股票发行备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生信铝业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生信铝业的基本情况及本次发行情况
生信铝业是依法设立且股票于2016年1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5294。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2500000017545,法定代表人徐武清,注册资本7500万元,经营范围:型材生产、销售;废旧物资回收(国家禁止的除外);门窗及配件的销售。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生信铝业向常州克拉赛克门窗有限公司、宣城生信测绘器材设备有限公司等13名投资者发行股票792万股,其中10名投资者为公司现有股东,其余3名投资者为新增股东,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每股价格为人民币2.80元,募集资金总额2217.60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生信铝业经营活动处于有效持续状态;生信铝业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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