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2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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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五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17]盈深圳法意字第1630号
致: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美汐律师、张守鑫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己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开。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依据2017年4月1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了《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联系方式及登记方法等。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0日上午9时
于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即2017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依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公司股份10,909,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依据《会议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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