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0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联网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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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联网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7]第0196号
致:北京中联网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北京中联网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及北京中联网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鼎映律师、张冉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随本次股东大会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并一起公告,本所将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17年5月30日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但由于年报XBRL文件编制中的技术问题,XBRL文件无法正常使用,最终导致公司未能按时披露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公司已于 2015年 5月 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补充披露了《北京中联网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但由于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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