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网盟:关于2011年至2015年期间存在股东代持股份情况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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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17: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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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1-20

证券代码:837043 证券简称:中联网盟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北京中联网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1年至 2015年期间存在股东代持股份情况的



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中联网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月 3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了《北京中联网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因公司 2011 年至2015 年期间存在股东代持情况未予披露,公司现对相关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具体情况介绍



北京中联网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



3月31日公告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三、公司股



权结构、股东以及股本演变情况/(五)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变化情况”中披露:



“2011年6月15日,周康与刘晓鹏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书》,



约定周康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15%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5万元,实



缴出资额3万元,2013年5月19日缴足)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刘晓



鹏。”



“2012年4月10日,刘晓鹏与何戬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书》,



约定刘晓鹏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15%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5万元,



实缴出资额3万元,2013年5月19日缴足)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何戬。”



“2014年 5月9日,刘李冬与何戬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书》,



约定刘李冬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7%的股权(出资额7万元)以7万



元的价格转让给何戬。”



“2015年4月20日,何戬与中联利信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书》,



约定何戬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22%的股权(货币出资22万元、非专



利技术出资198万元)以2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联利信。”



自2011年6月至2015年4月北京中联利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联利信”)收购北京中联网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100%股权期间,刘晓鹏、何戬所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为代周康持有,但三人之间未签署过任何股权代持协议。



在上述期间,刘晓鹏、何戬未参与有限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与决策事项;周康虽未直接持有有限公司的股份,但始终参与有限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该代持行为自2015年4月中联利信收购有限公司后不再存续。



二、上述事项未能充分披露的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核查,中联网盟及公司董事长周康、中联网盟历史上股东刘晓鹏和何戬现在主张刘晓鹏、何戬在中联网盟历史沿革中曾经持有的中联网盟股权均为代替周康持有。但上述事项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未充分披露,主要原因如下:



由于周康与刘晓鹏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何戬是周康的外甥,他们之间也没有签过任何股份代持协议,都是口头约定。由于认识上的不足,导致挂牌前期未向主办券商、律师等中介机构告知相关情况,公司其他人对此不知情。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权利,公司现补充披露2011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存在股东代持股份的相关事宜。股份代持可能发生的风险已在中联利信收购有限公司后予以消除。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公司申请挂牌期间及之后,公司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任何代持情况。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情况及财务状况产生任何影响,亦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



三、改进措施



公司对于上述补充公告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对《公司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发的相关制度、细则的学习,杜绝类似错误再次发生,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备查文件



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联网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历史沿革中股权代持事宜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2、《北京中联网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北京中联网盟科技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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