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物业:关于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第一物业资讯
2019-10-25 15: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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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25



证券代码:837498 证券简称:第一物业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投资者保护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终止挂牌股东大会审议,终止挂牌股东大会召开届次及时间待定,届时公司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审议上述议案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二、对异议股东的保护措施



就公司申请终止挂牌事宜,为保护可能存在的异议股东(包括未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参加股东大会未投赞成票的股东)的合法权益,针对终止挂牌的异议股东所持股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由其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统称“回购方”)进行回购,方案如下:



(一)、回购价格



(1)异议股东在终止挂牌议案审议披露后买入的股票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相关公告。对于在知悉公司存在终止挂牌可能性的情况下仍然买入股票的行为,回购方不承担保本义务,回购方将参考公司股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含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公司股票交易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即 15.42 元/股)进行回购。



(2)异议股东在终止挂牌议案披露前已持有的股票



为保护公司异议股东的利益,对提出股份回购需求的异议股东的股份,由公司控股股东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异议股东取得该部分股份时的初始成本(若持股期间数量有增减,按照先进先出原则确定初始成本)为基准,加不高于同期 10%年化单利计算的利息回购。异议股东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取得的股票初始成本不作为回购价格的基准,具体回购价格及方式以双方协商为准。



(二)回购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终止挂牌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下发的股东名册为准);



(2)未以任何形式参加公司终止挂牌股东大会或参加公司终止

挂牌股东大会未投赞成票的股东;



(3)在回购有效期限内向公司发出书面申请通知,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回购其股票的股东;



(4)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股东;



(5)不存在因公司终止挂牌或因本次股票回购事宜与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执行等情形或该情形尚未终结;



(6)所持公司股票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自由交易的情况;



(7)自股东知悉拟终止挂牌及公司披露终止挂牌相关提示性公告首日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暂停转让期间,该股东不存在股票异常转让交易、恶意拉抬股价等投机行为;



满足前述所有条件的股东可以要求回购股票的数量以公司终止挂牌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当天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中登记的股票数量为准。



(三)回购有限期限



自公司召开终止挂牌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申请终止挂牌议案之日起至终止挂牌后的十个转让日内,为异议股东申请股票回购的有效期限。异议股东在申请回购有效期限内向公司发出书面申请后,公司控股股东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公司终止挂牌后尽快与异议股东签署回购协议,并履行回购义务。异议股东在申请回购有限期限内未向公司送达书面申请材料的,视为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不再承担回购

异议股东所持股票的义务。



(四)回购请求方式



需要回购的股东应当在承诺有效期限内(以快递发出时间为准),通过到公司办公场所现场提交或快递方式向公司提交以下的股份书面回购申请材料,并同时将上述全部股份回购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发送电子邮件至(diyiwuyebgs@firstcare.com.cn),书面材料及电子邮件均送达视为完成向公司提交股票回购的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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