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通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绿通科技资讯
2016-09-09 15: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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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9-09

证券代码:838733 证券简称:绿通科技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附属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的附属公司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实施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

公司与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

(五)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

第八条 对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关联交易事项,任何与关联方有利害关

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报告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而不论在一般情况下,该关联交易事项是否需要董事会的批准同意。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

议,就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并就其他董事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并就其他股东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检查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

当对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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