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25
关于对中天康华健康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司监管部发[2019]监管 110 号
当事人:
中天康华健康科技(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天健
康),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 9 号院 3 号楼 16 层 1606、
1607、 1608、 1609、 1610。
经查明, 中天康华健康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有以
下违规事实:
公司股东中卫创世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 该冻结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未就该股权冻结事项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及 1.5 条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中天健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
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
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
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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