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19
公告编号:2019-019
证券代码:871441 证券简称:华魏科技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上海华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2月2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1月2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汤四湖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汤四湖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晓宁,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包良星,金华市晶锆科技有限公司推荐。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皋魏、上海华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皋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叶家平,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陆虹,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原系“湖南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宏宝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12月出借给被告皋魏开办“上海华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400万元。事后,双方协商达成转为“上海华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投资款(后更名为上海华魏光纤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魏光纤公司)。2016年1
公告编号:2019-019
月25日,被告皋魏与原告协商回购原告所持有的华魏光纤公司股权。同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原告在华魏光纤公司内的股份作价700万元,由被告皋魏回购;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如逾期,按年利率15%计算违约金;被告华魏科技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等。现被告皋魏未按约付款,被告华魏科技公司也未履行保证义务。2017年3月23日,被告华魏科技公司出具《持股证明》,证明原告在其处持股比例为3.86%。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皋魏支付股权转让回购款700万元、违约金680137元(以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自2018年1月1日计至2018年11月28日,此后违约金另行按此标准计至清偿日止);2.被告华魏科技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两被告共同辩称,《股权回购协议》仅约定被告皋魏可以回购原告持有的股权,如其行使回购,必须对原告予以700万元保底。故回购股份并非被告皋魏的义务。《增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系湖南宏宝源公司,原告作为股权受让方,无权要求两被告履行回购义务,且湖南宏宝源公司的回购股份请求权诉讼时效已届满,两被告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请。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4月18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702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皋魏支付原告汤四湖股权回购款700万元;
二、被告上海华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汤四湖利息680137元(已按年利率15%,自2018年1月1日计至2018年11月28日,此后利息另行按此标准计至履行完毕止);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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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上海华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汤四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8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华魏科技公司、皋魏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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