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7
北京基恒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基恒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零一七年十月
北京基恒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基恒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由贵公司发来的《关于北京基恒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收悉。我们对反馈事宜进行了认真核实,北京基恒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恒通信”、“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主办券商”)项目组以及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北京基恒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北京基恒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以下简称“推荐报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反馈稿)、推荐报告(反馈稿)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公开转让说明书、推荐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推荐报告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
披露部分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一致。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1、关于利旧设备销售及服务的收入确认方法。其中“未完成发货的发出材料计入发出商品”此句表述混乱,请主办券商修改。
【回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二、主要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及变更情况”之“十八、收入”部分补充披露。具体补充披露如下:
“
销售板件发货确认周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 辅料每月由库房统计
发出物料的详细清单,发出板件及材料计入发出商品,月末合同对应的板件及辅料发货完成并经客户签收后当月确认收入。
”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给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四、报告期利润形
成的有关情况”部分补充披露。具体补充披露如下:
“
利旧设备销售及服务
销售板件发货确认周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辅料每月由库房统计发
出物料的详细清单,发出板件及材料计入发出商品,月末合同对应的板件及辅料发货完成并经客户签收后当月确认收入。
”
2、关于存货中的传输板,报告期内账面价值始终为900万。请主办券商及
会计师核查如下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1)相关存货报告期内一直没能出售,同期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合理。(2)报告期后此项存货突然开始销售,交易对手信息为何,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交易是否存在正当商业理由。
【回复】
(1)相关存货报告期内一直没能出售,同期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合理。
主办券商、会计师通过了解传输版购进原因、执行存货盘点程序、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进行询价、访谈客户并检查整合销售过程等核查程序。
2014年底,公司为了开拓业务购进一批传输板,购买传输板为二手设备,
公司计划销售给移动公司及作为备件维修移动公司传输板,后因移动公司传输设备业务调整未能销售及维修,截止2017年4月30日账面金额为990.72万元,占当期存货余额的27.81%;通过检查期后销售合同、出库记录、运输单、记账凭证等资料,目前账面已销售186.27万元、销售单价略高于购进成本。
主办券商、会计师对公司2017年4月30日存货实施了监盘程序。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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