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1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瑞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瑞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瑞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瑞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重庆瑞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唐勇律师和刘欣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远程方式见证。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2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重庆瑞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重庆瑞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4月21日(星期四)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树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总计63,553,0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79%。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表决:
1.《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的议案》;
9.《关于向银行申请公司2022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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