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创电气: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精创电气资讯
2024-04-02 1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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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02


证券代码:874096 证券简称:精创电气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
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一)》,表决结
果为: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4年4月制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监督管理,指导子公司管理活动,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降低子公司经营风险,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系指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公司,包
括:

(一)本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本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或者公司持有其股权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等和本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最大程度保障股东利益。

第四条 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本公司以持有的股权,依
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五条 子公司在本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
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本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同时,应当执行本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本公司总经理代表本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包括:

(一)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监事会主席候选人的提名权;

(二)股东会审议事项的决定权。

但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时应获得董事长的书面授权。

第七条 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
章程产生,但上述人员的提名应征得本公司董事长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条 本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或股东协议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含执行董事,下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上述委派或推荐人员的聘任、解聘及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本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长批准,并经控股子公司依据其章程提交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股东选举或聘任产生。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所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本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本公司发展战略、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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